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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对马鞍山市永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决定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5-6 14:52:03
当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关于撤销对马鞍山市永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决定
马鞍山市永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益和置业有限公司、当涂县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千磊塑料件有限公司、当涂县昌兴金属制品加工厂、马鞍山鑫隆服装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31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当涂县益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鑫隆服装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行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工商处字〔2008〕114号)。2009年12月31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马鞍山市永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益和置业有限公司、当涂县昌兴金属制品加工厂、马鞍山千磊塑料件有限公司等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行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工商处字〔2009〕220号)。
2010年初,以上6户企业分别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我局撤销对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市局《关于企业年检及名称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马工商〔2009〕52号文件)规定,经属地管辖的工商所实地查看,该6户企业符合市局文件规定有关恢复经营资格的条件。经2010年4月26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销此前对上述6家企业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行为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