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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当涂县工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当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8-5 10:16:01

           当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当工商〔2009〕27号

                                                                                                                                                                        

关于印发《当涂县工商局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当涂县工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当涂县工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省、市工商局、县委、县政府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事项,包括上级机关交办和转送的、领导批示交办的、同级机关转送的以及本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局机关要设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信访工作提供工作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㈠审批重要的信访事项,主持研究和处理疑难信访问题;

㈡研究处理、审查把关上级领导批示的、要求限期办结和上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㈢每月听取一次疑难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汇报;

㈣县局主要领导负责审查并签发本级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第六条  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协调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责成并督促第一受理单位(部门)的领导或直接承办人,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㈡及时了解和把握本单位信访工作动态,定期组织排查调处信访工作。

㈢县局分管局领导负责审查并签发本级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的答复或复查、复核意见,并以县局名义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书的编号为具体处理信访事项的主办部门字号),由具体处理信访事项的主办部门负责送达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

㈠文明礼貌接待、恪尽职守办事、依法按规受理;

㈡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

㈢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㈣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㈤协助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㈥督促、检查、指导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

㈦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局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㈠直接受理和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㈡做好信访接待、登记、传递、自办、转办、督办、协办、年终总结、报表、立卷归档等工作;

㈢指导和检查各分局、基层所;

㈣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㈤承办省、市局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㈥复查所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第九条  各分局、基层所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㈠直接受理和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㈡承办县局和有关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

㈢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登记。局办公室对来访的信访事项应进行详细登记,填写《来访登记表》(附件1),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地址、人数、联系电话等),反映的主要问题、请求、事实、理由等;对来信、来访、交办、转送等信访事项同时填入《领导阅批信访事项处理单》(附件2)。

第十一条  处理。办公室主任在《领导阅批信访事项处理单》上提出拟办意见后,报主要或主管领导签批,办公室根据领导签批意见,确定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属于县局法定职权范围的,交县局相关职能股室承办,并由办公室为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3);属于各分局、基层所职权范围的,转送有权处理的,并由办公室出具《信访事项转送通知书》、《转送告知书》、《转送存根》(附件4),填写《转送回执》送交县工商局(附件4)。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对做出的复查意见不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请求,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以及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由办公室告知信访人,并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5)。属于重信重访并且县局对信访人已明确做出答复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直接做归档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信访事项由承办单位受理后,要明确承办人员调查核实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向领导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将书面办结报告交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根据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附件6),并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复查的权利。
    第十三条  复查。信访人对各分局、基层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局申请复查。县局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后,局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协调相关承办单位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信访人,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附件7)。信访人对县局做出的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听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依听证程序进行,由局办公室组织信访事项涉及的相关承办单位负责答复和解释。

第十五条  归档。承办单位应按照当涂县工商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访案件的立卷、整理工作,并将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要求及时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期限。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有明确办理期限要求的,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没有办理期限要求的,各承办单位应在受理信访事项后40天内办结;重大信访事项,尤其是集体访,确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同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县局受理复查信访事项后,应在30日内办结。各单位接到上级部门有越级上访的通知后,有关负责人,应尽快赶到现场。信访人直接到县局机关各部门信访的,各部门应告知信访人到县局信访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县局信访办公室发现各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㈠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㈡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㈢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㈣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㈤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㈥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各单位应当在20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县局监察室、法制股负责全局信访工作的监督,每月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实行信访工作限期办理考核制度。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县局办公室、监察室、法制股联合对信访工作限期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责任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各分局、基层所每年应将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和限期办结情况,写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报送县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20日内未作改进或者未采纳改进建议的理由不充分的,由县局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发生两起通报批评的单位,责令单位的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对经县局研究并提出针对性意见限期整改的,拖延、顶着不办的单位,由县局通报批评,并责令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分局、基层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局通报批评,并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㈠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推诿、敷衍、扯皮、泄密等,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工商部门形象和声誉的;

㈡对能控制在本单位、本部门的信访事项未采取有效控制和化解措施,将矛盾上交,造成不良影响的;

㈢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激化矛盾或造成群访、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㈣对交办的重大信访事项或应属本单位、本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拖着不办或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使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投诉人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局、基层所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㈠在接待、受理、处理信访工作中,不严肃认真,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处理信访事项的;

㈡在处理信访工作中,工作简单、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㈢透露信访人反映的信访材料或者有关情况,妨碍问题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